现在很多人奉子成婚
感情可能还没到
但孩子已经悄悄来到
不忍堕胎
那就结婚吧
结婚后又会怎样呢?
基本案情
谢某(女)与黄某(男)经人介绍而相识,认识不久后两人即发生了关系,但两人当时并未正式确定恋人关系。一个月之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双方在发现怀孕后,就是否保留孩子进行讨论。由于谢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黄某说那就一起抚养,双方不久后一起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从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双方断断续续地开始争吵。由于黄某长期在澳门工作,谢某怀孕期间,黄某无法照顾谢某的生活起居,对谢某也缺乏关心,双方因此经常争吵。偶尔黄某从澳门回来,也是晚上在外打麻将到凌晨三四点才回家,第二天睡到中午再起床。双方争吵严重之时,黄某就失踪,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多次让谢某情绪崩溃。最严重的是产前一个月,黄某将谢某及家人的微信及电话拉黑,处于完全失联的状态。谢某在医院生产时,黄某都未露过面。孩子已经满月了,黄某才回来,回来没多久就提出离婚。
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诉讼中黄某提交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孩子与黄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黄某主张,谢某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属于骗婚。
谢某由于经历了孕期和产后的经历,更加确认黄某不是谢某的理想伴侣,不想因为孩子的问题而与黄某有更多牵扯,所以未对亲子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谢某也承认在与黄某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有与其他异性发生过关系,但是当时谢某与黄某并未结婚,
而且没有正式确定恋爱关系
。由于医生就受孕日期的判断与双方发生关系的日期正好相吻合,所以谢某认为孩子是黄某的。
谢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有不忠行为,但是当时双方并未确定恋爱关系。婚姻期间黄某对谢某的各种不闻不问,也给处于特殊时期的谢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黄某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因结婚向谢某总共支付了彩礼2万元,后谢某将2万元全部退回黄某。结婚期间,所有的开销全部由谢某承担,黄某在孩子出生后,给孩子买东西的2万多元,也在黄某的强烈要求下,由谢某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认为,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感情基础薄弱且仓促结婚,双方对此均负有一定责任。由于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黄某尚未因抚养、教育谢某的孩子而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故谢某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黄某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对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黄某上诉,坚持认为“喜当爹”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黄某主张是因为孩子才结婚的,结果孩子不是他的,是谢某让他背了锅,又打上了“离异人士”的标签,而谢某却可以利用这段婚姻掩盖其未婚生子的事实,而不用承受舆论的指责。如果按照一审判决,以后将不会有男人愿意为了负起责任而去结婚,将会有更多独自抚养孩子的单亲妈妈。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孩子并非黄某的亲生儿子的事实,的确对黄某造成精神伤害,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谢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法院综合结婚时间长短、黄某在孩子身上付出的时间及精力,酌定谢某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为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
。在谢某怀孕期间,双方就多次争吵,黄某提到不愿意要孩子,是谢某非要生;两个人总是吵架,早晚要离婚;并称与谢某结婚是他最后悔的事情。当时孩子还未出生,也没有做亲子鉴定,黄某并不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已经有了离婚的意向。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感情基础薄弱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有一定事实基础的。
相反,二审法院却认为孩子不是黄某亲生的这一事实,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是因为有了孩子才结婚,黄某看似系因为孩子不是他的才提出离婚。但是,以黄某在孕期及产后对谢某的态度,如果孩子是黄某的,难道黄某就不会提出离婚吗?当然,我能够理解二审法院的判决初衷,可能是考虑到社会影响。但是在说理的逻辑和充分程度上,是值得斟酌的。双方离婚,既有孩子的因素在,也有感情基础薄弱的原因在。在双方尚未正式确立起恋爱关系时,就提前发生了关系,男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里引申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单身时与不同异性发生关系,是否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和评价?这个案例似乎是在告诉广大女性,要懂得爱惜自己。不要同时与不同异性发生关系,否则把孩子爹搞错了,是要赔偿的。